(2015)泉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祖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祖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216号罪犯黄祖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了(2010)涵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祖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66500元。因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以(2011)莆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祖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665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泉监减(2014)1507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祖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嘉奖,受到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罪犯黄祖镇在服刑期间,虽表现稳定,但其对原判罚金50000元,追缴赃款266500元,仅缴交罚金3000元,赃款5241元,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祖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闪红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楠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