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文全良、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祥,文全良,李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祥,居民。被执行人文全良。被执行人李金梅。申请执行人刘国祥与被执行人文全良、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全良、李金梅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