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广学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海城市兴海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海刑二初字第004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刑二初字第004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沈 千 秋审判员 欧阳高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翰 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