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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89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何发毅(系姚某某亲戚),男,生于1963年,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温某某,女,生于1995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秋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