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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津县滩头乡花秋村。法定代表人:石延均,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津县滩头乡新田村。法定代表人:周勇,盐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昭中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昭中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33954.00元,二项合计1633954.00元。鉴于盐津县煤矿整顿中执行当事人有补偿款项给付的情况,于2015年1月22日向盐津县煤炭工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2015年2月3日经盐津县煤炭工业局组织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从其煤炭关闭补偿款中划拨160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盐津县河坝煤矿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33954.00元。该协议已经盐津县煤炭工业局协助全部兑现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昭中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洲旋审 判 员  何 辉代理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