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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姜丙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丙军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76号罪犯姜丙军,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丙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丙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丙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丙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汤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