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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相坤与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相坤,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程相坤,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荣路。法定代表人朱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嘴山分行的存款62000元整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