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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周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军,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8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周艳。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艳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建军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元、执行费4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艳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周艳名下的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和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家景·星城27幢11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现房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周艳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周艳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周艳于2015年2月5日前交付案款1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3104元及执行费4400元(已履行);于2015年2月18日前交付40000元;从2015年3月起于每月28日前各交付30000元,直至付清本息为止;并由案外人翁雪美(公民身份号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此,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申请要求暂缓处置本院查封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89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周艳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