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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潘东华与徐秀峰、柳水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707号原告:潘东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峰,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水菁,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东华与被告徐秀峰、柳水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东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东华的���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东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共计6220元,由原告潘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