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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祝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卫,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刘某,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刘某于××××年××月××日在怀远县中医院生育一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某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忠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