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敬银与陈祥山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银,陈祥山,湖北意卓达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陈敬银。被执行人陈祥山。被执行人湖北意卓达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卓达厨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山,意卓达厨具公司董事。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祥山、意卓达厨具公司未履行支付欠陈敬银股权转让款1800000元的义务。陈敬银申请本院执行。经查,陈祥山、意卓达厨具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祥山、湖北意卓达厨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