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2号原告吴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边春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