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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西姆五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西姆五矿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24号原告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工业园29号。法定代表人薛平。委托代理人周建立。被告大连西姆五矿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1号10层1号。法定代表人马塾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西姆五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西姆五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22元,由原告无锡市润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