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保通与李树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通,李树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572-1号原告王保通,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红,农民。原告王保通诉被告李树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应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