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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戴灯明与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灯明,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76号申请人戴灯明,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志明,男,系该矿矿长。案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申请人戴灯明在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井下作业时因工受伤。伤后,戴灯明在武冈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出院。2015年2月7日,经武冈市司马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武司人调字(2015)第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除承担戴灯明工伤住院医疗费(含后期取钢板费5660元)外,另一次性支付残疾补偿金、就业补偿金、医疗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等一切费用共计56000元,核减戴灯明已借支的11000元余额45660元,由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于2015年10月底之前支付给戴灯明;2、本纠纷一次性了结。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戴灯明、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认为,戴灯明与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符合确认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戴灯明与武冈市司马冲镇东塘煤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 判 员  夏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