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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