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德民与隋玉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民,隋玉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王德民,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身份证号码220203197202114210。被告:隋玉函,女,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桦甸市红石镇板庙子委一组。身份证号码22028219810709532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民与被告隋玉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王德民负担82.50元,余款依法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