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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商初字第455号原告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滨海新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郁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润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4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9820元,由原告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旭阳审 判 员  潘慧勇人民陪审员  韩锡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