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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廖某乙、廖某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廖某乙,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廖某乙。被执行人廖某甲。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4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廖某乙、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某乙、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某乙、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某乙、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银行存款325046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某乙、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应得收入32504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廖某乙、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