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闵春光与冉宇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闵春光;冉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春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宇智。上诉人闵春光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9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以《确认书》作为证据作出裁定,该证据未经公开质证、审理,违反了相关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对需要根据某些证据材料作为确定管辖依据的,通常情形下采取形式审查,并不最终确定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确认书》确定管辖,符合法律程序,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