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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蔡艺娜与罗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娜,罗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83号原告蔡艺娜,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蔡艺伟,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之弟,住云霄县。被告罗建阳,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艺娜与被告罗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艺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艺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永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