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喜元与贺随群、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元,贺随群,王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谭喜元,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随群,男,成年。被告王国富,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喜元诉被告贺随群、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喜元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喜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喜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喜元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