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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喜元与贺随群、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元,贺随群,王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谭喜元,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随群,男,成年。被告王国富,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喜元诉被告贺随群、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喜元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喜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喜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喜元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