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艮丰与马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艮丰,马春,俎志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艮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原审第三人俎志文。上诉人王艮丰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01828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磁行初字第10号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均确认:本案讼争土地为马春“自留地”,磁县人民政府和王艮丰均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马春的该块“自留地”被依法收回或依法转为建设用地,也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马春已将该块“自留地”与别人互换。故关于本案讼争“自留地”问题的权属性质、权利行使范围及障碍应予梳理。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得出“自留地”和“承包地”经营权属两种不同的法定权利,其合法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有关“自留地”的权利行使诸如变更、转让和消灭,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作依据。“自留地”问题实属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自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实施以来,“自留地”问题至今仍属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妥当处理或清理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或有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本案争讼的土地“自留地”并未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应证据,而“自留地”与“承包地”法律分别作出规定,两者又属不同的权利,故本案讼争的“自留地”属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范畴,有关其使用权或经营权问题依法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遂裁定驳回原告王艮丰的起诉。王艮丰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四荒地除外)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而一审认为农村自留地不属承包地,错误地把自留地和承包地认定为两种对立不同的法定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采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存在自留地另类分配形式。本案诉争土地是1980年以前马春所分的自留地,已被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所取代,依法已变为承包性质。2、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非常充分,土地互换的详细情况、建房、办证、四邻作证情况、出现纠纷后村委会调解等都有证据佐证。试问,全村是否就马春一户保留自留地,如果不存在换地的事实,那么2003年上诉人在讼争的1.3亩地块上建房、建猪圈鸡舍,大动作搞土建,马春会允许吗?同时,俎志文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3、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通过土地互换已完全取得承包经营权十几年,因土地互换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另外,(2013)磁行初字第10号和(2014)邯市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均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之间的的自留地互换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确认。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马春服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针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磁县人民法院:上诉人王艮丰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4)磁民初字第01828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供重审时参考:关于本案讼争的土地,需查明的问题是:马春何时取得本案讼争自留地,在磁县高臾镇甘草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讼争土地是否已纳入马春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范围之内,重审时应加以确定。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