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张治国,孙尔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上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国,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孙尔曼,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按照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理由,本案的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故应将此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壳牌润滑油渠道授权协议》,该协议履行地在丰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