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与郄XX、韩雪平养殖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郄XX,韩雪平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张景中,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广明,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郄XX,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韩雪平,女,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原告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郄XX、韩雪平养殖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郄XX、韩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龙公司诉称:金龙公司与郄XX、韩雪平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郄XX、韩雪平承诺于2014年7月1日不再在该水域从事网箱养殖。但郄XX、韩雪平至今仍然不返还承包的水面。要求判令郄XX、韩雪平返还侵占的水面,赔偿2013年7月到2014年7月的水面承包损失30000元。郄XX、韩雪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金龙公司于2010年取得梅山水库2011年3月,金龙公司与郄XX、韩雪平口头达成水面网箱养鱼承包协议,约定每只网箱每年缴纳承包费150元,郄XX、韩雪平在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计投放网箱200只。因郄XX、韩雪平拒缴承包费,金龙公司于2013年7月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郄XX、韩雪平给付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的水面承包费。后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郄XX、韩雪平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未销售完的3斤以下规格的鳙鱼,按每斤5.2元的价格交由金龙公司收购,郄XX、韩雪平于2014年7月1日不再在梅山水库从事网箱养殖。同时,郄XX、韩雪平的网箱及养殖生产设施要保存完好,作价15000元转让给金龙公司。但郄XX、韩雪平至今仍未履行协议。本院认为:金龙公司与郄XX、韩雪平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郄XX、韩雪平应当履行协议。郄XX、韩雪平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金龙公司要求郄XX、韩雪平赔偿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郄XX、韩雪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返还承包的水面(被告郄XX、韩雪平未销售完的3斤以下规格的鳙鱼,按每斤5.2元价格交由原告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收购;被告郄XX、韩雪平保存完好的网箱及养殖生产设施按15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二、被告郄XX、韩雪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金寨县金龙养殖有限公司2013年7月到2014年7月的水面承包损失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904368890010001)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郄XX、韩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庆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