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房某与梅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梅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房某,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维良,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梅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2日,原告房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