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勤仓,范县张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张庆合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祝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