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郭石磊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6号罪犯郭石磊,又名郭志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许魏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石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犯抢劫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宣判后,2006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郭石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石磊于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1月,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枪等作案工具在许昌市辖区内殴打、威胁受害人抢走现金、手机等,该参与抢劫作案5起。2003年12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预谋后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许昌市魏都区受害人张某某家,盗走电视机、电焊机等,总价值1400元。2004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将被害人潘某某诱骗至许昌市文峰路农贸巷西口,对潘某某殴打后抢走价值581元的手机一部,潘某某构成轻伤。该系主犯。罪犯郭石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累计表扬六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石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石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石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