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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柏宝林与居延琴、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宝林,居延琴,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243-2号申请执行人柏宝林。被执行人居延琴。被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人柏宝林与被执行人居延琴、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邮开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居延琴欠柏宝林人民币90000元,居延琴自愿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90000元。柏宝林自愿放弃要求居延琴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二、王华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若居延琴、王华未按前款约定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柏宝林有权就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居延琴、王华承担52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居延琴、王华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居延琴已自觉履行了10058元,尚有80094.5元未履行。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部门反馈信息、车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居延琴已自觉履行了10058元,尚有80094.5元未履行。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