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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卫芳与黄芳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陆卫芳。委托代理人麻泰佳,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芳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卫芳诉被告黄芳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卫芳以被告黄芳莲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卫芳因被告黄芳莲已还清借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陆卫芳负担。代理审判员黎荣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梁珈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