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孔东初与徐文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东初,徐文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18号原告:孔东初。委托代理人:华文龙、章旭铭,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根,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205293019,住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白氵皛村7组19号。委托代理人:鲍克定,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东初诉被告徐文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东初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东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孔东初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