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顺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王林与刘永连、薛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林;刘永连;薛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顺民初字第0021号 原告王林,农民。 被告刘永连,农民。 被告薛翠平,农民。 原告王林诉被告刘永连、薛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太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及被告刘永连、薛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林诉称:2013年4月4日,两被告以买房子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底。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刘永连、薛翠平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原告曾经打过被告,且原告不给被告的地,房子还有质量问题。上述事实原告处理清被告就还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刘永连、薛翠平向原告王林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底。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林和被告刘永连、薛翠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刘永连、薛翠平共向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永连、薛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林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刘永连、薛翠平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