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信用社与杜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解放街。组织机构代码:20560090-7。负责人:李福全,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杜建军,男,生于1964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建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