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罗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身份证号码:)。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由成都市金牛区,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永茂,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庆,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某,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身份证号码:)。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秦艳,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周永茂、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秦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城北客运中心售票厅内,由被告人胡某某冒充老乡,搭便车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将被害人刘某带至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停车场内,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又以进货需借卡打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建设银行卡一张及密码,后取走被害人刘某卡内人民币8100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银行卡取款记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本案不分主从犯。被告人罗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友贵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