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长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良云,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有峰,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张长宏。原告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良云、李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长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原告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益公司)处承运货物时,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因工作疏忽误将本应送交乾县艳艳副食烟酒批发部签收的2160箱康师傅方便面错交被告签收。事后,原告发现送交货物出现错误,随后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误交其签收的2160箱康师傅方便面。但至今被告拒不返还,从而导致原告受损。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160箱康师傅方便面;如无法返还原物,要求被告按市场价格计算支付损失92473.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长宏未出庭,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出货单三页,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2、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误送,顶益公司已将货款扣除,使原告遭受了损失。3、录音一份(光盘一张),证明事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沟通,被告拒不返还货物。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与被告谈话笔录一份,该笔录中被告称原告诉状所述之事是事实,扣康师傅方便面的数量以原告提供的出货单为准,原告提供的出货单上的签字“张长宏”是其签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的承运人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即原告)因工作疏忽将本应送往乾县艳艳副食烟酒批发部的2160箱方便面,送交给了被告张长宏。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物,被告拒不返还,造成原告经济损失92473.55元。误送的2160箱方便面的具体情况如下:红牛开心桶12入CUBA版(箱),单价36.5元,数量480,金额17520元;康师傅鲜虾鱼板开心桶面85g12入(箱),单价36.5元,数量50,金额1825元;香辣牛肉开心桶面85g12入(西安)(箱),单价36.5元,数量50,金额1825元;油泼辣子麻辣牛肉开心桶面85g12入(箱),单价36.5元,数量480,金额17520元;康师傅酸辣牛肉开心桶面85g12入代言人版(箱),单价36.5元,数量20,金额730元;酸香世家泡椒牛肉开心桶面85g12入(箱),单价36.5元,数量50,金额1825元;开心桶脆海带香锅牛肉面12入节目告知版(箱),单价36.5元,数量30,金额1095元;酸香世家西红柿炖牛筋开心桶面85g12入(箱),单价36.5元,数量50,金额1825元;西北康师傅卤香牛肉桶面85g12入(箱),单价36.5元,数量30,金额1095元;红牛经典袋24入85gCUBA版(箱),单价45.5元,数量480,金额21840元;油泼辣子系列麻辣牛肉经典袋85g24入代言人(箱),单价45.5元,数量320,金额14560元;康师傅香菇炖鸡开心桶面85g12入(箱),单价36.5元,数量50,金额1825元;西北康师傅辣.卤香牛肉桶面85g12入(箱),单价36.5元,数量30,金额1095元;主口味酸辣牛肉12入45克540随心杯面(箱),单价22.6元,数量10,金额226元;康师傅老坛酸菜排骨开心桶面82.5g12入无肠(箱),单价35元,数量30,金额1050元;以上共计2160箱,金额85856元。本院认为:被告无合法依据,取得原告承运的货物2160箱方便面,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被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因方便面属食品类货物,保质期短,故被告应按出货单上签收货物的金额85856元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长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85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00元,由被告张长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靖丽审 判 员 郑 琳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