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贺健与王宝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宝庆,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栋*层*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王宝庆因与被申请人贺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宝庆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贺健尚欠一年水费、燃气费、卫生费和有线电视费等费用590元;2、贺健租赁房屋期间造成屋内物品损坏应予赔偿,请求判令贺健给付维修费2471.2元。贺健提交意见称:2008年贺健租赁王宝庆的房屋,并签订租房协议租赁期限为四年,贺健先付王宝庆2年房租15,000元。租赁房屋后贺健铺的地板,雇佣工人粉刷墙面,房第一次交两年房租15,000元,第二次交房租11,000元,2011年6月24日搬家当天,将房屋钥匙给付王宝庆,不存在拖欠卫生费、水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交房时贺健还给王宝庆交纳了150元电费。租房期间,贺健将水费和卫生费交给王宝庆,再由王宝庆交给楼组长,其余费用都是到指定部门缴纳的。本院认为,关于王宝庆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贺健尚欠一年的水费、燃气费、卫生费和有线电视费问题,因贺健已举证证明其在承租房时已交付部分费用,且王宝庆用以主张各项费用的单据为其自行书写,未经贺健书面确认,故其该项诉讼主张不成立。关于王宝庆主张贺健租赁房屋期间造成屋内物品损坏应予赔偿及给付维修费2471.2元问题,贺健于2011年6月24日搬离该租赁房屋,王宝庆于2011年8月1日将该房屋另行租给案外人,案外人居住近两年时间,因王宝庆未及时主张权利无法确认财产损坏是否是贺健的行为还是案外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坏,王宝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损坏的事实,故王宝庆的此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王宝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宝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