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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巡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斌与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商巡初字第00452号原告刘斌。委托代理人鲁浩。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生立。原告刘斌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海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关系户,被告自2010年将其平路、绿化、挖地头沟等杂工承包给原告,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22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222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海村委会辩称,欠条是在我村干活时打下的,但挖机不能和合同纠纷一起审理,其中一张结算单上只有公章没有经手人,我村与原告没有明确约定还钱时间,只能按照村里的情况还款,另外,原告已开发票500000元,要求原告将发票开完。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新海村委会将村里平路、绿化、挖地头沟等杂工承揽给刘斌,截止2014年8月24日,经双方认可刘斌完成的工程总量价款为645000元。案件审理中,刘斌自认新海村委会已付工程款368420元。另查明,刘斌已向新海村委会出具金额为500000元工程款发票。上述事实有欠条、协议、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作任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共计完成工程量64500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工程款36842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658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工程款276580元。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出具尚余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一并予以处理。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500000元工程款发票,尚余145000元的工程款发票,原告应当在被告付款的同时向被告出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斌给付工程款276580元。二、原告刘斌在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的同时向其出具金额为145000元的工程款发票。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张 义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