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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行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冻结郭金清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秀,郭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行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秀,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郭金清,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金清在银行存款18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