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行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冻结郭金清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秀,郭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行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秀,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郭金清,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金清在银行存款18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