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记与被执行人杨盛硒、拓畅电器(厦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记,杨盛硒,拓畅电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杨记,男,土家族。被执行人杨盛硒,男,汉族。被执行人拓畅电器(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赞辉。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杨盛硒、拓畅电器(厦门)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杨记与被执行人杨盛硒、拓畅电器(厦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盛硒、拓畅电器(厦门)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4270.49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4158.49元和执行费112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