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智伟诉王莲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伟,王莲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初字第70号原告郭智伟,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莲慧,女,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原告郭智伟诉被告王莲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智伟、被告王莲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莲慧以承包工程为由,从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陆续向其借款650000元,约定月息3分。但从2014年2月起被告不再付息且联系不上。为使其经济不受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650000元并从2014年2月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付息。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的其本人打的借条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王莲慧2012年12月6日”。2013年1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玖万元整。借款人王莲慧2013年1月8日”。2013年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王莲慧2013年1月11日”。2013年5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贰拾捌万元整。借款人王莲慧2013年5月2日”。2013年9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王莲慧2013年9月5日”。双方另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从2014年2月起被告未再付息。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借原告的款,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不持异议且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莲慧偿还原告郭智伟借款本金650000元;并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4570元由被告王莲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