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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贾成厚与长武县昭仁镇庙底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厚,长武县昭仁镇庙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贾成厚,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长武县昭仁镇庙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民厚,男,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春盛(又名贾春胜),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贾成厚诉长武县昭仁镇庙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庙底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成厚、被告庙底村法定代表人贾民厚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春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成厚诉称,1995年3月,原告与原庵前头村委会(现合并为庙底村)签定建房施工合同为被告建7间二层楼房一处。施工结束后,经验收结算,原告领取工程款143000元,下欠55615元,因村上无钱,加之二村合并为一村,该笔工程款一直拖欠,2008年5月12日,原告找合村前的村委会和现任村委会班子成员协商,并确认了被告拖欠原告下余款55615元,到2014年7月8日,庙底村委会盖章确认欠款属实,但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现诉请要求被告偿付拖欠款55615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庙底村委会辩称,原告为原奄前头村建设楼房属实,但因村上领导班子成员几次更换,加之现与庙底村合并,村委会账务交接不清,现任村委会无该欠款账目,原告与原任村干部凭记忆说欠原告55615元,不是照票算的账,被告对此笔欠款不能支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55615元?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其与庙底村村委会“关于楼房欠款一事的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因原罗峪乡政府清财小组对奄前头村账务进行清理,后因乡镇合并及领导变动,将村上账务遗失,村上欠施工方贾成厚建筑款数年,施工方多次催要,现任班子对所欠数字不详,现任班子及原任班子和原清财小组部分人员于2008年5月7日协商、记忆及施工方的决算情况……贾成厚已领143000元,下欠55615.00元,以此为据参与人员填字生效。”签字人有现任村班子成员贾春胜、贾民厚,原任村干部崔宏民、贾利利、贾合理及贾成厚。2014年7月8日庙底村委会加盖印章确认协议属实。原告用此证明被告欠其工程款55615元。被告质证认为,该协议是原告与原村干部经记忆达成,无算账账目,现任干部及村上盖章仅是确认原告为原奄前头村建过楼房,对下欠建房款被告方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中写明“……因村上账务遗失,……现任班子对所欠数字不详,现任班子及原任班子和原清财小组部分人员……协商记忆及施工方的决算情况”达成协议。故应认定该协议是双方明知且自愿达成并一致认可,且该协议约定“参与人员填字生效”,而现任村主任贾民厚、副村主任(主管奄前头账务)贾春胜签了名,其与参与人员及贾成厚均签了名,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该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及法庭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3月,原奄前头村村委会与原告贾成厚达成协议,由贾成厚为该村修建7间二层楼房一处及附属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贾成厚依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结算,工程已交付使用,贾成厚领取了工程款143000元,下欠55615元,因村上经济困难,该款一直拖欠,后因原奄前头村与庙底村并为一村,村上账务交接不清,原告催要无果,2008年5月7日,原告与原奄前头村干部及现任村干部经记忆,双方协商,确认被告方尚欠原告楼房工程款55615元。2014年7月8日,庙底村委会在该协议上加盖本村印章,对此欠款再做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原奄前头村村委会自愿达成楼房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已经双方验收、结算,并已交付使用。原奄前头村尚欠原告部分施工费用,由于原奄前头村与庙底村合并,故该欠款应由合并后的庙底村予以偿还。被告以其两村合并为一村,加之村干部多次更换,账务交接不清为由,拒绝付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关于楼房欠款一事的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以协议中的内容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为55615元,应由被告予以偿还。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其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贾成厚与原庵前头村签定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有效。二、长武县昭仁镇庙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下欠贾成厚楼房工程款55615元。三、驳回贾成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长武县昭仁镇庙底村村委会承担1000元,贾成厚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航会审 判 员  车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