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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民一终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董书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书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南侧(东辰嘉园)3#楼。法定代表人李红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祥华。委托代理人刘晓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书席。委托代理人郭伟,日照市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传兵,日照市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书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日照兴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高月玉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