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前财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惠勇与韩凤鸣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惠勇,韩凤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前财保字第4号申请人丁惠勇,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韩凤鸣,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申请人丁惠勇因与被申请人韩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陈丽萍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民东街2号1幢11号XX(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丽萍所有的位于位于新民东街2号1幢11号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韩凤鸣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