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尤宗杰与张新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尤宗杰(尤武杰)。被告张新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宗杰诉被告张新社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宗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宗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37.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尤宗杰承担。审判员 卫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