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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尤宗杰与张新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尤宗杰(尤武杰)。被告张新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宗杰诉被告张新社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宗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宗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37.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尤宗杰承担。审判员  卫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