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23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