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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23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