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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XX兴、XX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XX兴,XX利,杨玉梅,刘腮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38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负责人张丹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亦可,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戴杰,该行员工。被告XX兴。被告XX利。被告杨玉梅。被告刘腮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XX兴、XX利、杨玉梅、刘腮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兴、XX利、杨玉梅、刘腮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兴、XX利、杨玉梅、刘腮琴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XX兴、XX利、杨玉梅、刘腮琴的起诉。审判员  顾凌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