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学咏与费明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咏,费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咏,被执行人费明金。申请执行人李学咏与被执行人费明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费明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蕲州支行18×××44账号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费明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蕲州支行18×××44账号的存款4000元,至蕲春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支行濒湖分理处,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