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天津瑞晟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元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晟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元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天津瑞晟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法定代表人邢立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元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晟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瑞晟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天津瑞晟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书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