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杨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65号罪犯杨杨,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罪犯杨杨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738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杨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向本院提请撤销减刑呈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减刑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撤回对罪犯杨杨的减刑呈报。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黄仲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