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加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华,赖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华,男,194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楚阳,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海平,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加华与被执行人赖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标的物闽D×××××东风本田CRV小汽车已经于2014年6月13日过户给案外人,故不具备执行条件。另被执行人赖海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汽车租赁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